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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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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机动车变更登记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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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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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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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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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一)《 机动车登记规定》;(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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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
(一)全社会;(二)某某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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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收存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二) 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三) 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五)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六)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行驶证; 4、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按照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1、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2、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3、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4、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5、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6、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7、变更后的使用性质; 8、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还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9、变更登记的日期。 (八)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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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续 |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所有人为个人的由车主本人在申请表上机动车所有人签章栏中签名,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在申请表上机动车所有人签章栏中加盖公章、并填写代理人信息;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的来历凭证;
5、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6、《准予变更通知书》及经检测中心民警确认后的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拓印膜和发动机拓印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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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技术室民警审核签字;
2、检测中心民警确认车辆;
3、上线测线检车;
4、车辆业务大厅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5、车辆业务大厅登记审核窗口审核资料,受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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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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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变更前、后办理工作均为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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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反光号牌,汽车100元,挂车50元,三轮车、低速货车、拖车40元,摩托车70元;不反光号牌,汽车80元,挂车30元,三轮车、低速货车、拖车25元,摩托车50元。行驶证工本费15元,行驶证登记证书10元,汽车全线检验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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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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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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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机动车业务科:0313-8688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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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车管所办公室:0313-8688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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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邮编 |
张家口市纬三路交警支队车管所 邮编:0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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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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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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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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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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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
机动车变更登记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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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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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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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程序 |
经支队审核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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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车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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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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