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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准
日期:2008-4-1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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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1

项目名称

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准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公开理由: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文件编号

 

5

事项依据

(一)《 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6

办理对象及范围

(一)全社会;(二)某某个人

7

办理条件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1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
、机动车获得方式;
    3
、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4
、转移登记的日期;
    5
、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6
、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7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
、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2
、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3
、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4
、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5
、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
、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四)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8

办理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所有人为个人的由车主本人在申请表上机动车所有人签章栏中签名,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在申请表上机动车所有人签章栏中加盖公章、并填写代理人信息;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的来历凭证;

5、经检测中心民警确认后的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拓印膜;

6、海关监管的进口机动车,需提供海关出具的解除监管证明书

9

办理流程

1、检测中心民警确认车辆;

2、车辆业务大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3、车辆业务大厅登记审核窗口审核资料,受理业务。

10

公开方式

 

11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12

费用情况

行驶证工本费15元,行驶证登记证书10元,汽车全线检验40元。

13

附件(表格)

 

14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15

联系电话

机动车业务科:0313-8688220

16

监督电话

车管所办公室:0313-8688226

17

办理地点邮编

张家口市纬三路交警支队车管所    邮编:075000

18

咨询渠道

 

19

办理渠道

 

20

状态查询

 

21

备注

 

22

内容描述

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准

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4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5

公开程序

经支队审核后公开

26

责任部门

车管所

27

检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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